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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鄭州1月26日電 記者鄧紅陽 趙紅旗 通訊員陳鵬濤 1月26日,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政府法制辦SD記憶卡獲悉,鄭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日前聯合下發的2014年1號文件《關於推進依法行政、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見》指出,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該意見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訴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拒不簽收行政訴訟法律文書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或者接到法院《行政首長出庭通知》後,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的;不履行舉證等法定義務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拒不整改本機關存在的不依法行政問題,導致因同樣問題再次被法院判決敗訴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設計裝潢法律文書或不依法處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其他未正確履行應訴職責,引發或者擴大行政爭議,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該意見要求,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及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完善制度,加強辦公室出租聯動,對行政爭議的產生、擴大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追究行政責任。要突出行政首長第一責任人地位,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時,應當首先追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
  在行政責任追究方式上,該意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及行政覆議、應訴工作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情節較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或建議免職處理,涉及國家賠償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資格。行政機關在內部自查、執法檢查、行政覆議、行裝潢政訴訟中,發現工作人員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或者對行政覆議申請人、行政訴訟原告、信訪人採取打擊報複等行為,涉嫌嚴重違紀或者構成犯罪的,應當將其移送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黨紀及刑事責任。  (原標題:行政首長拒不出庭應訴要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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